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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购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获刑三年罚金一万
2013-01-22 20:41:58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以非法收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得知道县有樟树出售,便邀请贺某(另案处理)等人同做樟树生意,欲收购樟树出售获利。2012年2月至3月,他们通过何某等人介绍,在道县清塘镇石枧村、棉竹源村四方塘自然村非法收购樟树五株,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樟树采挖。被告人李某及贺某等人于2012年3月5日将樟树采挖后准备运至外地销售时,被道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收购、采伐的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非法采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所采伐的樟树五棵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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