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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90后女工产子“不敢看” 婴儿被弃冲凉房后死亡

2012-12-25 10:30:28 来源:


莞90后女工产子“不敢看” 婴儿被弃冲凉房后死亡

该女工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塘厦打工的19岁女孩,半夜在冲凉房产子后“被吓到,不敢看”,将婴儿遗弃在地板上,冲完血迹后便回宿舍睡觉,婴儿后被发现已死亡。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女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婴儿被遗弃冲凉房后死亡

  2011年10月,刚满18岁的小娟(化名)与其男朋友于某在重庆市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后两人分手。2012年2月,小娟来到塘厦镇一光电厂打工。

  2012年7月8日半夜1点,小娟在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了一名男婴。之后小娟将该男婴遗弃在了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到宿舍拿了毛巾,再到另一间冲凉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安然无事般回到宿舍睡觉。当天下午3点,男婴在冲凉房被发现已死亡。

  庭审: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

  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小娟提起公诉。庭审时,小娟表示,当时其生下小孩后被吓到了,不敢看,也没听见小孩的哭声。当辩护人问她是否知道小孩出生后没有得到护理会死亡,她表示不知道。

  小娟的辩护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小娟主观上没有希望婴儿死亡的意愿,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另外,小娟系初犯、偶犯,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在凌晨生下婴儿后遗弃在当时很少人经过的冲凉房,这不是一般的遗弃行为,当其再次回到现场后却没有照顾婴儿,其行为较恶劣,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刑。

  判决: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产下婴儿后,未对婴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将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冰凉的地板上,在长达15个小时的时间内,从未对婴儿进行观察、护理等,其明知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本案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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