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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不助纣 免费不免责
2012-11-17 00:38:01 来源:
| 11月14日,道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相互伤害身体健康的案件,被执行人何某主动赔偿了申请人兰某448.44元。
2012年3月21日,兰某以何某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何某于2012年4月20日提出反诉,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考虑到何某是残疾人,法院决定免收其反诉费用。
经审理查明:何某在道县仙子脚镇某村委会办公楼后面的土地上建了一个猪舍,并在猪舍围墙外的竹林边挖了一个2平方米左右的蓄粪池。兰某以蓄粪池占用了自己土地为由,曾经把石头扔进蓄粪池,引起纠纷。后经村委会干部调处,双方没再发生争执。2012年3月10日,兰某又把一个大石头推入蓄粪池。由于何某从小患小儿麻痹症,肢体残疾,无法将石头从蓄粪池搬出来,气愤之下就在兰某家的附近骂了几句。兰某听到后,就与何某吵了起来,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兰某倒地后,何某压在原告身上,并在兰某脸上打了几拳头,把兰某的鼻子和嘴巴打出血,脸也打肿了。村民把双方拉开后,兰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将何某的手、背打了几下。兰某因受伤的经济损失共计1799.1元。何某因受伤的经济损失共计4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与何某因相邻土地利用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已经平息事态。但是兰某在没有告知何某,也没有报告村委会干部的情况下,故意将石头推进何某所有的蓄粪池,挑起事端,而且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作为女性,并不理性克制,反而与对方大打出手,造成双方均受伤的后果。兰某应负主要责任,何某应负次要责任。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但何某心里觉得自己是残疾人,有礼还要赔偿,总觉得憋气。后通过代理人做工作,又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何某表示服判,同意主动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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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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