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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同行 “废霸”获刑2年
2012-11-08 19:09:05 来源:
多次阻拦他人在樟木头镇收购废品,还以语言威胁、拦截车辆等方式强行索要钱财,樟木头镇废品公司职员陈某艮被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艮曾在樟木头镇腾达废品公司工作,2006年起,他多次阻拦他人在该镇收购废品,称樟木头镇的旧货只能卖到腾达公司,否则,给钱才能把货拉走,少则100元,多则2万元。若收购废品人员不同意,陈某艮便通过语言威胁、拦截车辆等方式强行索要钱财,共作案8起,勒索上万元。除了废品从业人员,陈某艮还对该镇做煤气生意的人员进行敲诈勒索。
该案开庭时,检察机关除了指控被告人陈某艮敲诈勒索外,还认为其涉嫌一起强迫废品交易,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艮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
被告人陈某艮庭审时一直在啜泣,面对指控表示,其在废品公司和煤气公司工作,有回收废品工作证,其以上行为是“生意”上的问题,不是敲诈勒索,并称“同行如冤家”,被害人因为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才会出来指证他。
强迫交易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艮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艮构成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能够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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