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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奶”谋转正 冒充原配办理离婚
2012-06-05 18:02:08 来源:
东莞时间网讯 丈夫“包二奶”,然后让“二奶”冒充妻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再与“二奶”登记结婚。妻子发现自己“被离婚”,一气之下控告丈夫重婚,丈夫被判有罪。案件亦引发了夫妻间的离婚大战。妻子索要八成的财产,还要丈夫掏20万元,作为自己“受伤”10多年的精神赔偿。
【案情回放】
妻子“被离婚”,控告丈夫重婚
叶女士与刘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先后于当年和1995年生育两个儿子。
婚后,双方因刘某出现婚外情等问题而经常争吵。刘某在外认识“情人”高某,并在外同居10多年,同居期间育有3个非婚生子女。
2009年,刘某与高某(高某冒充叶女士)到道滘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刘与叶的离婚手续,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9年10月11日,叶女士得知自己“被离婚”后,一怒之下控告刘某重婚。
2010年3月4日,法院判决刘某犯重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接着,叶女士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其与丈夫刘某离婚,并且索要八成财产,刘某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还要刘某掏20万元,作为自己“受伤”10多年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此案是由丈夫犯重婚罪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2011年6月底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刘某有违夫妻忠诚原则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也给叶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刘某赔偿叶女士精神抚慰金10万元;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60%归叶女士,40%归刘某,而夫妻共同债务由叶女士负担40%,刘先生负担60%。
【法官说法】
离婚案也有精神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犯重婚罪的过错方在离婚纠纷中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
主审本案二审的市中院法官伍小冰说,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犯重婚罪的,是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损害赔偿金认定为10万元,是综合考量以上的情况所作出的。过错方刘某与他人同居十多年,在其与叶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高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并且生下3个非婚生子女。而且,刘某用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来支撑另一个家庭的日常开支,长达十多年,由此而造成叶女士的物质损失较大。另外,刘先生还让“情人”冒充自己的妻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与“情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十分恶劣,给叶女士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再次,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按照六比四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恰当的。(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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