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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涌法官勾结被告黎志玲合谋拿走我的一千多万元
2012-06-04 16:13:19 来源:
法院判决夫妻财产离婚案不公,怨案申诉无门,公正何在,法律何用?
㈠ 紫罗兰餐厅是林连沛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银行帐户存款过400多万元的离婚争议案,为何法院不调查,不采证,请求有关部门调查黎志玲从1999年到2009年的银行存款,其分别为:东莞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发展银行。现在查出银行账户的400多万、从07年至今大约600多万有预谋、有计划转给情夫袁某鹏(中堂镇袁家涌南汴人,即非法同居私生小孩的父亲)
㈡ 黎志玲声称帮父亲黎国基打工,请法院调查黎国基在1999年到2009年的银行帐户,查明其在这10年中的经营资金进出记录。
㈢ 黎国基在1999年5月用自己的名字帮其小舅莫艺文办了一个营业执照经营中堂紫罗兰大排档,其小舅莫艺文经营不到三个月就无法经营。同时,林连沛夫妻在1999年6月经营早餐大排档。经营早餐大排档是借用紫罗兰发廊的一个约8到10平方米左右的角落,是以家庭式的方式来经营,并且人人都知道是马沥佬开的大排档,生意非常好。关键在于当时城监卫生部门管得严,于是林连沛夫妻就用三千元买下黎国基的营业执照并用到现在。后来紫罗兰发廊在2002年底至2003年初左右搬迁,于是林连沛夫妻就将其发廊的铺位租用并装修来经营早餐大排档即是今天的紫罗兰餐厅。从2004年底到2005年初,林连沛夫妻所经营的紫罗兰餐厅为了扩大就搬迁到现在经营的地方。关于营业执照的漏洞,黎志玲从中做了一份假合同。因为莫艺文和黎国基签的合同是从1999年3月到2002年3月,但其没注明铺位在什么地方,经营什么,所以黎志玲利用黎国基的营业执照钻了文字空子。请法院查明莫艺文、黎国基签的合同由1999年至2002年期间在什么地方、铺位经营的,而紫罗兰餐厅在2002年到2009年在什么地方经营紫罗兰餐厅的?
⑷ 法院是否知道黎志玲提出离婚前已和他人怀孕,而其的预产期大概是10月份,这样的话,黎志玲是否犯了重婚罪?!这个简单的事实,法官应明确!!
⑸ 本人上述都是事实,如有良知的人都知道黎志玲居心可测:其一心想霸占紫罗兰餐厅和过400万的存款。
⑹ 此案中,当事人曾多次提供客观的证明来证实紫罗兰餐厅和过千万元财产是林连沛夫妻共有的,但有个别法官为利是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事实的真相,颠倒是非。林连沛请求有关部门调查真相。调查黎国基和林连沛夫妻在1999年至今分别在什么地方、铺位来经营;分别查清楚他们各自的银行帐户。
⑺ 本人文笔有限,但上述全是事实,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公平公正还一个公道。不要再次上演“法律是有钱人的专利,是有钱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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